各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公证处: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22〕39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2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度全市律师和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1.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符合《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规定,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司〔2019〕78号,下称《律师高中级评价条件》)申报条件,且在晋升级别要求的最低年限内未发生违纪或受到行业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的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2.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符合《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规定,具备《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司〔2019〕78号,下称《公证员高中级评价条件》)申报条件,且在晋升级别要求的最低年限内未发生违纪或受到行业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人员。
上述评审对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
二、评审程序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审核,市中评委评审中级任职资格、推荐高级任职资格,省高评委评审高级任职资格。
三、申报方式
评审对象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网上申报,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及用人单位可到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网址:www.wzhrss.gov.cn)“政务公开”—“人才工作”—“职称评审”栏目下载查看《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填报指南》。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中级(三级)或高级(一、二级)律师
1.按照管理平台中提示的申报材料要求上传《单位推荐报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材料。
2.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评审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评审对象的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由市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
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6.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近四年(申报中级职称)或五年(申报高级职称)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7.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和晋升最低年限要求内的一般公需科目学习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2022年度必须完成相应学时)。
8.以《律师高中级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申报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推荐函。
9.《浙江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部门)、行业协会的鉴定材料。自评分75分以上(含75分)的,可以按《律师高中级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款条件申报。自评分65分以上(含65分)的,可以按《律师高中级评价条件》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申报。
10.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申报中级的要求提交2个以上,申报高级的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完整的诉讼材料。
11.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论文、论著和译著。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律师高中级评价条件》第十四条)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3.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职称的,同时提交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中级(三级)或高级(一、二级)公证员
1.按照管理平台中提示的申报材料要求上传《单位推荐报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材料。
2.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评审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评审对象的公证员资格证书,公证员执业证,由市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
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6.由市公证员协会出具的近四年(申报中级职称)或五年(申报高级职称)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7.由市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和晋升最低年限要求内的一般公需科目学习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2022年度必须完成相应学时)。
8.以《公证员高中级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申报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推荐函。
9.《浙江省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部门)、行业协会的鉴定材料。自评分75分以上(含75分)的,可以按《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款条件申报;自评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可以按《公证员高中级评价条件》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申报。
10.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申报中级的要求提交2个以上,申报高级的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11.由省级公证管理部门或协会出具的符合《公证员高中级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的证明。
12.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论文、论著和译著。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公证员高中级评价条件》第十四条)。
1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的,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前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岗位核定。事业单位在实施评聘结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上述材料通过平台网上报送,业绩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应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表格模板可通过平台下载。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县(市、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通过纸质形式上报。
四、评审收费
根据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统一按照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用,并实行网上缴纳。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各地各单位要把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作为贯彻中央、省委关于职称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和公证员行业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评价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我市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用人单位和评审对象进行网上申报培训工作,做好指导服务。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山区县的申报对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二)公开真实。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和要求申报,用人单位应及时对职称申报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导出申报人员公示表,在单位内部进行全信息公示。评审对象及其工作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三)认真规范。材料要求格式规范,手续齐全,相关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时间填写要精确到月份;申报的材料要逐一核对,确保上传内容准确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及时报送。评审对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超过截止时间平台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职称申报。
联系人:黄高子,电话:88375600;林策,电话:88369749。
附: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律师和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